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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仅有劳动合同法是不够的

来源:论文网  时间:2008-03-29 09:20:28点击: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 仲大军
一、根据国情制定劳动标准
    劳动力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要素和经济资源,劳动标准也是一种资源和要素,并且,劳动标准往往是影响劳动力价值的重要砝码。劳动合同法就是这样的标准,制定什么样的劳动法,就是制定什么样的劳动力价值标准。
    劳动标准与IS90000一类的技术标准不一样,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劳动标准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价值标准。它必须从人性和人权出发,制定出合乎人性和劳动权利的法律标准。最近我国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就是这样一部法规。
    应当说当前世界人类的发展主要有两项标准,一是经济和物质的发展标准,二是人的发展标准。这两项标准的发展往往是不同步的,如果过度追求物的发展,便会损害人的发展,如果过分照顾了人的发展,往往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各项标准都不能定得过高或过低。
    在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一种劳动力的购买,说更深一点,就是对一种劳动标准和劳动价值的购买。但劳动力价值在历史上和国际间是大不相同的,从历史上看,农奴和奴隶的劳动价值最廉价,但不符合现代民主社会的标准,因此,这样一种劳动力标准被废除了。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和文化的发达,劳动标准定得比较高,劳动力成本相对就比较高。譬如西方国家有完善的工会制度和劳动保障制度,各行业都有强大的工会组织,有罢工和结社权利。但对于那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国家,劳动标准定高了,往往会影响经济的发展,所以这些国家一般都定得比较低。
    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也是个劳动标准较低的国家。西方国家对中国产品的购买,更多的是对一种劳动标准和劳动力廉价权利的购买。这种现象在一个历史阶段是可以的,但不能长期持续。这是因为,如果一个国家长时间地保持低劳动标准,那将出现社会发展的绝对不平衡,不仅会出现严重的贫富分化和劳动群体的贫困化,也会发生生产过剩和政治危机一类的社会动荡。
    在这种情况下,在改革进行到第30年之际,我国一部新修定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但这部法律一出台便遭到资方强大的反对。先是深圳华为公司与员工重新签定合同,后是一些企业裁减员工,新劳动法还未实行,一批劳动者的就业便受到影响。在我参加的一个电视访谈节目中,一批被企业除名的职工满脸迷惑地坐在台上,他们不知道新劳动法是对还是错,当主持人询问他们是支持还是反对新劳动法时,有的人举出反对的牌子。
    对此原因我们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是中国的劳动标准定高了,还是仍然很低?是我国的宏观经济承受不了,还是资本利益或某些个人私利承受不了?当前的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必须对这些问题有个清醒的认识。
二、一场罕见的围剿,一堆耸人听闻的罪名
     新劳动法看来真是触动了中国资方的利益,否则不会遭到如此激烈而顽固的反抗,并且从目前的局势看,简直就是一场气势凶凶的围剿。
    先看媒体耸人听闻的报道:“劳动合同法触发多米诺效应,万余港企面临关闭”、“新《劳动合同法》实施、500余家台湾企业搬离东莞”、“新劳动合同法将搞垮中国经济”......
    再看一些学者居心叵测抛出的一顶顶罪名帽子,如:新劳动法将导致“劳动力市场刚性化”,“社会安全网过度膨胀,经济活力今不如昔”,“侵犯企业家用工权益”,“影响劳动就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的传统战略走上了绝路”,中国将患上“福利国家综合症”,新劳动法是“中国经改的致命伤”,“新劳动法显然对地区的竞争不利,非常不利”,新劳动法“会闯出大祸”,因而它是一部“善良的恶法”......广东一位女企业家甚至称新劳动法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
     种种企业表现,加上一些代表资方利益的学者铺天盖地的批评文章,大有将一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摧毁和遏杀的架势。在这股围剿劳动合同法的战役中,跳得最高的当属香港那位学术权威张五常教授。这些人耸人听闻的言论十分有煽动性和鼓惑性,很多企业在种种舆论的影响下,不知不觉地加入了抵制和抵触新劳动法的行动中去。据调查显示,有七成企业希望修改新《劳动合同法》,另有一些企业准备撤资和转移,还有一些企业在一群学者和律师的指点下,大打法律擦边球,频出各种花招以规避劳动合同法。
    如果让这批“狼来了”的舆论继续影响社会,如果让一帮学者继续对企业诲淫诲盗,那么,中国的劳动群体在劳动权利方面稍微取得的一点进步,又会夭折在襁褓里。因此,不管新劳动法存在哪些完善与不完善之处,中国的劳动群体都要奋起捍卫改革30年了好不容易取得的一点点权利。
     新劳动法争议的背后,不过是社会间一场劳资利益的大博弈。不管代表资方的学者搬出什么罪名和理由来吓唬社会,都掩盖不了其背后的真相和目的。现在让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看那些对劳动法的批评是否站得住脚。
三、劳动法更多影响的是企业内部分配,
    尽管资方利益的代表者放出许多吓人的话语,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过分夸大了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经营和企业命运的影响。这一点人们必须要认识清楚,劳动合同法的作用至多产生在企业利润在内部分配的范围内,不会大到影响企业的生死存亡。它起到的作用仅仅是企业多拿点,还是员工多拿点,资本多拿点,还是劳动多拿点而已。至于说,新劳动法将搞跨中国经济,这种恐吓更是无稽之谈。
     为什么这样说?多少具有一点基本常识的人都会知道,劳资双方之间所有的博弈,都局限在企业经营所能承受的基础上。这就是说,无论员工怎样提条件,涨工资、增加福利或改善劳动条件,这些条件也都限制在企业财力所能容忍和承受得了的情况下。企业内部博弈如果把企业搞垮了,那么劳资双方的任何努力都毫无意义。如果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那么坐在同一条船上的乘客会共同维护这条船的利益的。因此,劳动合同法之类的法律规范,它所能起到的作用,基本上限制在企业内部利益调整的范围内。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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