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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权利义务说:婚内强奸立论的理论原点

来源:论文网  时间:2008-03-26 14:03:53点击:
一、婚内强奸的理论聚讼
    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决定了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1997年的白俊峰婚内强奸妻子案被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判决无罪,而1999年的王卫明强奸妻子案则被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强奸罪成立。问题是:同样是丈夫以暴力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国两个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婚内究竟有无强奸--司法实践裁决不一,立法规定模糊不明,国民认识众说纷纭。长期以来关于该种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理论及实务界各执一见,褒贬不一。
    否定说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的强奸犯罪。其理由主要有:1、丈夫豁免权。认为妻子同意与丈夫结婚即意味着性生活的承诺,丈夫不必在每次性生活之前都要征求妻子同意与否的意见。2、婚内强奸的危害性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之程度。认为婚内强奸不同于一般强奸罪,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强奸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3、如果将婚内强奸作犯罪论,则在司法实践中取证难、缺乏可操作性。4、如果将婚内强奸作犯罪论,则易使妻子动辄以此"要挟",从而使得丈夫处于性的恐慌状态。5、"强奸"一词中的"奸"是贬义,在合法的夫妻性关系中不存在"奸"。
    肯定说认为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有两种主张。1、时间肯定说。主张只有在三种情形下构成婚内强奸:一是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尚未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或同居,女方提出离婚的;二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的;三是一审法院已判决离婚的。2、情节肯定说。主张只有丈夫采用的是严重伤害妻子身体的暴力行为,且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或虽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但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采用胁迫手段,当着第三者的面而行奸的,才构成强奸罪。[1]
    他罪说认为婚内"有强无奸",因而婚内强奸本来就是一个矛盾的概念。对于婚内强行性行为不能以强奸罪论处,若要作为犯罪处理,须另立罪名[2]。有人还从另外一个角度认为,丈夫强行与自己妻子发生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问题,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对于丈夫在妻子拒绝的情况下,仍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法律不能对此不做任何回应,应从丈夫所采取暴力胁迫等具体行为之实际定性,视情以杀人、伤害、侮辱或虐待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3]
    两罪说认为,对婚内强奸行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在夫妻长期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姓关系;或者在夫妻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已经分居,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等,应当认定构成强奸罪。如果夫妻双方在并非处于办理离婚期间或分居期间,丈夫以暴力强迫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可以按照虐待罪处理,而不能认定为强奸罪。[4]
   
    笔者认为,"时间肯定说"较前述诸"否定说"而言是有明显而积极之进步意义的。从理论与实践中不承认或者基本不承认婚内强奸法律事实的存在,到理论与实践中对婚内强奸法律事实的限制性认可,深刻反映了人们人权观念、平等观念和性观念的演进与进步。但是,就如同清朝的改革"可以剪掉辫子但不允许剃成光头"一样,"时间肯定说"又将婚内强奸犯罪的构成要件保留了一个时间条件,片面强调了婚内强奸的发生时间仅限于"一审法院已判决离婚"等特定期间,把时间仍然当作婚内强奸犯罪的本体因素,增加了婚内强奸犯罪之内涵,缩小了婚内强奸犯罪之外延。这在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上是很不成熟的。再之,时间肯定说主张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也是一个模糊标准,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判断。"情节肯定说"的缺陷,在于将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作为划分婚内强奸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认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婚内强奸行为是强奸罪,具有轻微社会危害性的婚内强奸行为是一般侵权,在承认婚内强奸与强奸罪是种属关系的前提下,又给婚内强奸的犯罪构成添加了一个强奸罪本来没有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要件,无疑使婚内强奸从强奸罪中独立出来,犯了逻辑上的重大错误。"他罪说"的缺陷,不仅在于使强奸罪的主体无端地排除了丈夫,形成了与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主体规定的法律冲突,而且,也使得法律对妇女性权利的公权救济保护失之偏颇,亦即既然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是独立的性暴力行为,其完全合乎强奸罪之犯罪构成要件,而且无论是在刑事立法领域或者应然法领域均不存有法律适用之障碍,那么,又为何不顾及性暴力行为之目的性,片面以伤害、侮辱或虐待等手段行为定罪而牵强附会呢?"两罪说"的主张缺陷太大,问题之根本在于把完全属于同一种性质的婚内强奸行为,仅仅由于其发生时间的不同,就分别认定其构成强奸罪和虐待罪两种性质迥然不同的犯罪,缺乏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基础。我国刑法有把一定时间作为构成某种犯罪要件的规定,例如刑法第340条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禁渔期"的规定。但是,犯罪时间对强奸罪之犯罪构成无任何法律意义。除此之外,"两罪说"的理论缺陷还类似于"时间肯定说",此不再赘述。
    婚姻关系既是重要的伦理关系,又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回顾婚姻关系发展的历史,在中世纪以前,男性掌握着社会中的权力,作为社会生活的主宰,在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在婚姻中因丈夫的身份享有夫权,将妇女作为夫权的客体进行支配,有要求妇女与其同居并对丈夫忠实的义务。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在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的思想的影响下,法律通常都要求妇女随丈夫而居,随丈夫家族而居。在性生活问题上,虽然当时的法律没有作出具体明文的规定,但是显然妻子必须服从丈夫,丈夫则不可能依从妻子。[5]婚内强奸的背后,是我国数千年来的男女权利的不平等的性别架构。"婚内强奸否定说"的形成是数千年婚姻家庭关系中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文化交织的历史积淀,体现了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对夫权特权保护的价值取向。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妇女已经逐步得以与男子平等地享有愈来愈多的权利,性文化的崛起唤起了妇女对性权利的维护,真正树立对妇女人身自由权,尤其是性权利的制度保障,几近成为全球化人权要求。"婚内强奸他罪说"、"两罪说"以及"肯定说"也正是这种女权运动发展情势下的必然法制产物。尤其是"婚内强奸肯定说"的诞生,体现了社会法思想的进化过程中对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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