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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对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

来源:论文网  时间:2008-06-03 17:35:05点击:

从1990年到2000年的10年间,销售收入从59亿美元上升到了1008亿美元,净利润从2.02亿美元上升到9.79亿美元,其股票成为众多证券评级机构的推荐对象和众多投资者的追捧对象,2000年8月,安然股票攀升到历史最高水平,每股高达90.56美元。2000年,在美国《财富》杂志的世界500强中排名中位列第16位,并在调查中连续6年荣获“最具创新精神的公司”称号。
2001年10月16日,安然公司公布第二季度的财务状况,宣布公司亏损总计达到6.18亿美元,安然公司从此走向了衰退。2001年10月22日,一家网站披露出安然通过与两个关联企业的复杂交易举债34亿美元,但这此债务从未在安然季报和年报中披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安然公司提交某此交易的细节内容,并于10月31日开始对安然公司进行正式调查,安然事件终爆发。
在政府监管部门、媒体和市场的强大压力下,2001年11月8日,安然向美国证监会递交文件,承认做了假账:从1997年到2001年间共虚报利润5.86亿美元,并且未将巨额债务入账。2001年12月2日,安然正式向破产法院中请破产保护,破产清单中所列资产价值高达498亿美元,成为当时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企业
安然公司的造假主要依靠三种途径,
一是通过资本重组,建立了超过3000多个各类子公司、孙公司、合伙公司在内的复杂的公司结构体系,以便十公司进行大规模违规融资活动。
二是通过内部各类公司之间的复杂的关联交易,随意制造营业收入和利润。
三是创造出一套非常复杂的公司财务结构,使用了被称为SPE(特殊目的主体)的金融工具和其他资产负债表表外融资。
自美国安然公司财务假帐曝光以来,相继又揭露出多家大公司财务假帐丑闻。从企业规模来看,既有声名赫赫的巨型公司,如IBM、思利一、施乐、JP摩根大通银行等大企业也传出存在财务违规行为,同时还引发了美国企业的破产风暴,美国第二大零售商凯马特、美国环球电讯公司、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世界通信公司等都相继宣布破产,其中世界通信的资产达1070多亿美元,创造了美国最新的破产案纪录。安然事件最终使负责其财务审计的美国著名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破产。安然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连锁反映,使华尔街股市不断创造新低,全球股市也随之下跌,对美国金融市场、美国经济以及世界经济都造成了巨大冲击。
总结这些系列事件:公司管理者制造虚假财务信息,夸大收入,隐瞒亏损,以此抬高估价,暴露出公司治理结构不平衡和外部监督缺失。为了提高民众对美国金融市场及对政府经济政策的信心,美国立法和管理部门亡羊补牢,颁布了包括法案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4.1.2 法案的诞生和主要内容
以上这些舞弊案件严重地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打击了资本市场,影响了美国经济的发展。为了恢复民众、股民对美国上市公司、股市的信心,2002年7月,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是由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联合提出,又被称作《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做了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因为该法案出台时没有规定特别豁免的情况,因此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同样需要遵守该法的各项规定。
萨班斯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职业。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拥有注册、检查、调查和处罚权限,保持独立运作,并且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禁止为公众公司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客户提供簿记、内部审计、评估或估价服务等8类非审计类服务。
第三,加大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书面承诺对呈报给SEC的财务报告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
第四,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需要认真研究SOX的相关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时间表,并聘请独立的会计师对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咨询和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第五,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法案对以阴谋或诡计欺骗证券持有者规定了新的联邦重罪证券欺诈者对个人的处罚额由5000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可同时判处的监禁期限由1年延长到10年,对团体的处罚额由10万美元提高到50万美元。
第六,增加对SEC的拨款,加强风险管理、市场监管与投资管理
第七,责成美国审计总署就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受限的因素等方面加强调查研究并分别向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报告。

4.1.3 法案涉及内部控制的内容
综观整个萨班斯法案,在美上市公司需要最着力实施的是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规范和制约,尤其体现在302款和404款。(条款详细原文及翻译可见附录)
第302款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应当对所提交的年度或季度报告签署书面证明,书证的内容包括:确保本公司定期报告所含会计报表及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并且保证此会计报表及信息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
第404款规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要求递交年报的公司,管理层需要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报告,同时,该条款要求这些公司的审计师对管理层的评估进行认证和报告。下面是条款的中译条文:
第404节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a) 内部控制方面的要求——SEC应当相应的规定,要求按《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a)或15节(d)编制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内部控制报告,包括:
(1) 强调公司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及相应控制程序充分有效的责任;
(2) 发行人管理层最近财政年度末对内部控制体系及控制程序有效性的评价;
(b)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于本节(a)中要求的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担任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公司应当对其进行测试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上述评价和报告应当遵循委员会发布或认可的准则。上述评价过程不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业
SOX法案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不但规定严厉,而且实施要求和指南还在陆续出台,如SEC于2003年6月5日根据SOX法案的要求颁布了404条的细化条例,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于2004年3月9日发布第二号审计准则——《与财务报表的审计协同进行的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审计》,对公司管理层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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