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注:中央859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如果利用“三类资产”(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成立非国有控股的法人实体,可以对国有职工身份进行转换并以国有净资产作为支付手段予以补偿。我们把这一改革看作是国有企业的根本性改革。
②李融荣,2003,《国企改革出台重大举措》,安徽,《马鞍山日报》2003年1月15日第3版。
③张文魁,2002,《解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北京,《中国经营报》2002年11月18日第5、6版。
④秦晖,2003,《中国当前的经济转轨》,北京,《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月13日第5版。
⑤邓志雄,2002,《对国企定义的一些思索》,北京,《中国经营报》2002年11月11日第1版。
⑥杨继绳,2003,《对当前改革形势的思考》,北京,《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2月20日第5版。
⑦吕炜,2002,《经济转轨的过程与效率问题》,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
⑧周天勇,2003,《现代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出资人制度与大企业国际竞争力》,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
⑨陈国富,2002,《契约的演进与制度变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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