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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的问题:社会化与资本化之争——质疑现代企业制度,挑战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现代企业制度

来源:论文网  时间:2007-08-29 16:05:30点击:
从当前的发展看,现代企业制度丧失主导地位,可能分三步走。第一步,大型垂直一体化企业被分解。第二步,垂直一体化企业的等级制管理向扁平方向转化,公司治理制度发生变化。第三步,产权制度发生变化。第一步的实际进展比较明显。这在电子信产业、汽车产业、机械设备产业、服装业、种植业都有体现。第二步正在起步,已经出现了公司治理的新理论,主宰企业的主体不再局限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企业之间的协调也被纳入公司治理的视野,公司治理不再只是公司内部的事务,国际规则已经浮出水面。例如,由发达国家政府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步尚处于胚胎阶段,还在经济学家的头脑中。以股份制为表现形式的现代产权制度仍然有生命力。尽管出现了变化,但目前所能看到的是知识产权的作用上升,物质产权的地位下降。一位日本经济学家提出:“将理论层面与物理层面分开是数字化革命的重要结果。这给经济体系带来了巨大影响。现代法认为产权的转让是通过物质资产的转移来实现的。但即使不通过物理媒介,我们也可以传递数字化信息。反过来说,传递了信息也不等于转让了产权。即:以产权为前提的财产的可转让性变得不是理所当然的了。”而且,“信息数字化之后,信息可以被自由复制和加工,这样你就无法通过控制物理媒介来独占未来的财务收入。”

正在变化的生产组织方式对中国意味着什么?我们的一些产业已经参加全球生产价值链。如何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事关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然而,对中国来说,最实际的问题是,当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制度发生变化之时,我们如何运用这个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根据生产组织方式的新变化,在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发达国家正在进行以革新公司治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制度改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把它称为微观经济改革,其要义是企业制度的改革要着眼于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我们可以从中得到那些启示?答案是,第一,根据大型垂直一体化企业被分解的事实,我们不能片面追求企业规模。企业不一定是越大越好,而是应该发展以价值链为纽带的企业之间的合作。那么,就应该对争相进入所谓世界500强的现象泼一瓢冷水。第二,从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入手,着眼于改造现代企业制度。鉴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改革公司治理制度,对中国是最迫切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做呢?我在《质疑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一文中提出,公司治理应该着眼于企业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整体作用。为了更明确地说明这个问题,我推荐上海证券交易所陆一先生的一篇文章:与时俱进的OECD 简评2004版《OECD公司治理准则》。

陆一先生的看法是:“尽管我国企业制度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好多年,公司治理也已经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上市公司的管理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但是,空有形式的上市公司股权和治理安排、权力制衡和约束的规范、监控和处罚的措施,这一切都没有阻碍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没有阻碍内部人控制侵害股东的权益,没有阻碍高管和董事会联合起来自己激励自己、没有阻碍高管(包括董事会)与员工的收入差距急剧地拉大、没有妨碍上市公司在重组、购并中对债权人权利的损害……每一次重组、购并,都隐隐约约听得到资本攫取的裂缝被烫平后宽慰的喘息声;每一个ST、PT上市公司的背后,都有置公司治理的形式不顾而大肆为一己之利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阴影;每一项市场创新,诸如MBO、股票期权、国有股减持……都闻得到利益变异的血腥气味。”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作为发达国家的经济政策俱乐部,在2004年版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重新定义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作用,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员工的新措施。而中国的一些经济学家仍然固守陈旧的公司治理原则,坚持损害劳动人民的主张。陆一先生通过评论新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对他们的错误观点作了尖锐的批判。从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出发,他的文章确实值得一读。以下是陆一先生的文章摘要:

我们如果对照1999年和2004年前后两个版本的准则,就会发现公司治理在OECD眼中尽管仍旧 “关注因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引起的治理问题”,但已经开始从更倾向公司内部的权利关系的授予、监控、制约安排,而向注重内外部的各种利益相关因素的协调转变;从更倾向于公司高层的权术安排游戏,而开始向企业员工和债权者等原来忽略的因素倾斜。他们认为,“尽管是一个核心要素,但公司治理却不仅仅是一个股东和管理层关系的问题那样简单。”

这种转变,特别表现在“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这一节中。

在这一节中对与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在原来版本中“法律”赋予之外,增加了“相互协议”而赋予的提法。另外还将原来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准许提高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机制。”改为“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应当被允许发展。”此外还特别例外地补充了两条:“利益相关者,包括个别员工和他们的代表,应该能够自由地沟通他们关于对董事会违法和不道德行为的看法,在做这些时他们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一个有效的破产机制和债权实施机制所补充。”将公司员工的参与问题,提高到OECD所称的员工具有“重要且合法的非所有者权利”。

这就是OECD要想说的:“虽然政府为公司治理制定整体的制度和法律框架,然而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的长远利益和业绩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每一个参与者的角色和他们的作用,在OECD和非OECD国家中差异同样非常大。这些角色之间的关系部分取决于法律和规章、部分取决于自律、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市场力量而起作用。”这些关系共同构成了公司治理的框架。

我们的企业制度改革、我们的公司治理目标,到底是让一部分人“侵害别人的利益”先富起来,还是在企业中倡导一种让“利益相关者”共同富裕的、符合公平公正的企业道德伦理?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OECD在2004年版的公司治理准则中的相关补充和注释,就可以很清楚地得出这样的结论。

在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上,OECD把它从笼统的“利益相关者”而明确为“员工”。在对此条文的注释中这样要求:

在公司治理中员工的参与程度,取决于国家的法律和实际状况,并且可能在公司和公司之间也有所不同。在公司治理的环境中,提高参与程度的机制使得员工掌握公司特殊技能的途径更简化便捷,从而使公司直接和间接地得益。员工参与机制的例子包括:在董事会的员工代表,以及在某些关键决策中考虑到员工观点的、像劳工理事会那样的治理程序。至于提高参与性的机制,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利润分享机制在许多国家被建立。养老金投入对于公司与过去及现在的员工之间的关系来说也是一个基本要素。这类投入包括建立一个独立的基金,它的托管人应该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并为所有的受益人管理基金。这就完全否定了在公司治理中把员工关系置之度外的观念。

OECD特别提到的员工持股计划和其他利润分享机制,在这种机制安排背后包含了深刻社会意义的背景。我们业界目前热衷的MBO仅仅是让管理层收购企业股权,从而让管理层(包括董事会)先富起来,而员工持股计划却不仅通过让员工获得一定比例的企业资本运作参与权而赋予其参与企业未来利润分配的权利,从而激励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和发展的积极性,而且作为员工福利补偿计划的一种,员工持股计划已在西方国家成为养老保障的一个重要补充。其他相关的利润分享机制还有退休金福利计划和企业年金计划等等。在西方国家近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些安排和机制实际上包含了比税收调节更有力的社会公正意义,对于减小贫富差距、对于劳动力要素进化到资本要素成为创造财富的工具、对于在对高管实施激励的同时提高对员工参与的激励、对于使得员工也合法获得资本要素的分配和补偿……这些安排的背后具有的不仅是实践形式、而且还有深刻的理论背景。这对于我国目前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不足和养老保障不充分,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

陆一先生的文章对改造现代企业制度是有启发的。最近,就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展开了一场争论。有人说:"学者不能把企业家作为敌人。" 有人提出,国企产权改革方向不容否定。为捍卫人民的财产提出自己的观点,何罪之有?真是老虎屁股摸不得了!也有人说,这种争论不适宜过早进入大众的视野,其根据是静悄悄的变革往往比轰动式变革更易成功。处置人民的财产,不让人民知情,没这个道理!还有人指责:为什么偏偏抓住国企资产"流失"大做文章?其根据是在市场交易中,资产价格是变动的。只要交易双方认可,交易就是公平的。问题是,中国的情况不同。一些国有企业管理者收购,实际上是自卖自买,“交易”能公平吗?宁夏中卫市一家国有建筑公司搞管理者收购,一幢面积为5000多平方米的在建住宅楼作价150元。或许这个例证过于极端,但媒体揭露的国有资产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事实,还少吗?

要认清这场争论的实质,就不能不追溯国有企业改制的理论来源: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张维迎和厉以宁在主张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发表了一些鼓吹贫富差距合理性的言论,从而违背了中国搞经济建设的两条原则。对改革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人要维护公众利益;主张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的人要维护资本利益。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能不注意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局限性,也就不能照抄照搬这个制度。我们应该牢记:中国共产党人的理念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衡量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效果,标准只有一个:是否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我们不能忘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是,要把谋求社会公平放在首位。马克思的巨著《资本论》讲的是资本主义的资本化,资本利益是第一位的;社会主义要搞社会化,公众利益是第一位的。可以说,这场争论的实质就是社会化与资本化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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