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出现是企业规模经济要求与规模资本来源不足的产物,其基本的市场条件是分散的产权和不同风险偏好者的分布。它发展和演变的理论依据是“共同基金定理”。这个定理从最优风险的角度指出,每个所有者都应把自己的资本分散到所有企业。同时,每个企业也应尽可能地从最广泛的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共同基金定理”的实践,就是形成了人们常讲的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它一方面通过公司制的形式,将分散的小量资金集合为相当规模的资本;另一方面,它又以经营权的高度集中,有限责任和投资者资本的自由转移为手段,降低了企业为争取规模经济投入存在的交易费用,协调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
但是,所有者数量的增加,也是企业共同财产的增加。在规范的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中,法律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同时也是企业的最高经营决策机构。它任命最高管理人员、决定投资、并把经营权交由管理人员行使。在公众性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虽然可以起诉董事会,但不能以经营失误提起诉讼,也无权过问企业的日常商业活动。实际上,由于一般投资者既没有精力也没有兴趣关心企业经营,所以董事会的选择大多由经理操纵。在这种情况下,用什么机制来保证真正具有经营才能的人占据抉择岗位,并避免他们为追求自我目标而损害出资者的利益?近年我国讨论类似问题,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培育经营者市场,使在岗位上的经营者恐于被替代的威胁而努力工作。然而,虽然培育经营者市场是约束经营者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它却并不构成充分条件。因为第一,监督经营者行为是有费用的,根据所有者的行为特征,由谁、在那里,以及怎样监督经营者,本身就有个怎样有效操作的问题;第二,即使换了新的经营者,如果其它条件不变,那么新的经营者与旧的经营者存在同样的行为激励,这就很难排除两者会采取同样行为方式的可能。所以,约束经营者的第二个条件:是所有者同意经营者可以获得规定数额以上的产品剩余,使经营者得到与所有者目标一致的追加激励。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所有者的最终控制权与企业经营者的剩余控制权如何对应,是理解现代公司制企业产权结构的一把重要锁钥。
公司制企业的产权治理结构,产生于共同财产问题,它的目的是要解决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配置各个属性的权利。现代企业理论认为:“所有权”既指对某种财产的所有权,也指对企业的所有权。而对企业的所有权是由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来规定的。由于剩余索取权是不确定和没有保证的,在固定合同索取被支付之前,剩余索取者什么也得不到。所以企业剩余索取权的获得者也即企业经营风险的承担者。而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行为决策权。在近年的经济文献中,人们将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合二为一,用剩余控制权来界定企业的所有权。认为只有让管理共同财产具有比较优势的当事人获得这些属性的权利,企业才能真正地高效率的运转。
当然,一般也不能认为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制度可以独立于其所处的外部环境。事实上,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劳动者的行为方式,都部份地要取决于由市场决定的相对价格以及相应的制度成本。新制度经济理论认为:社会经济环境对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包括:1)政府对所有制的偏好;2)社会对新的产权安排和结构的认同;3)促进产权内在化的外部环境与技术水平;4)面对新的获利机会,原有利益相关者所作出的反应等,而这些又涉及政府作用的问题。
政府对所有制形式的偏好以及对产权制度变迁的激励,是企业产权制度形成和创新的前提。因为首先,任何社会产权制度的形成,都需要政府作出法律上的安排,通过对产权的初始界定,保障不同产权所有者的排它性地位;其次,当初始界定的产权与长期经济增长要求、社会利益或政府利益发生矛盾时,同样也需要政府作出制度上的调整,确认产权制度创新的方向,途径和方式,说明不同产权所有者的合作与竞争规则,建立新的竞争秩序;最后,任何产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体制性成本”。如为创造新的产权制度而支付的设计费用,为降低产权交易成本而支付的协调费用,为保障产权制度有效运行和实施所支付的监督费用等。这些成本因其具有的公共产品特征,非政府亲力亲为不能有效施行。何况,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的企业,是借助于信用资源筹集资金以扩大资本的简化程序。而在大多数社会中,这种产权交易手段的实施,本身就具有政府信用的深刻背景。诺斯认为:“国家(政府)作为第三方当事人,能通过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来降低交易费用,既然法律发展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就能随之带来具有重要意义的规模经济。”在他看来:“国家(政府)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
尤其值得我们注意和借鉴的是,今天发达国家早期公司制企业的出现,不仅没有以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基础,而且也不完全是单纯企业自发行为的结果。诺斯认为:17世纪欧洲各国之间出现不同经济增长率的原因,可以从每个国家建立的产权性质中找到,其建立的产权类型是国家所使用的特殊方式的结果。布罗代尔在考察欧洲早期企业组织演变时也指出:“公司制从来不是内陆城市的偶然发现,而是根据市场演变形成的一种行为手段”。他甚至认为:在1664至1682年间,法国人为建立大商业公司所作的努力屡遭失败,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于商人对政府的不信任。事实上,无论是早期的英国东印度洋公司,还是稍后一些的美国太平洋铁路公司,其在初始阶段均离不开政府对特许权的制度安排。其它如意大利、新加坡、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在传统企业产权结构向现代公司制企业演变的初期,大多也有政府扶持甚至直接参与经营的深刻背景。当然,由政府参与运作的企业与规范的现代公司制企业相比,前者长期运行的结果是腐败丛生,过度扩张和效率明显降低。但作为早期的示范和诱导机制,这些国家或地区现代公司制企业建立的初始途径值得借鉴。而在以上所列举的国家或地区中,也是随着《公司法》的通行和现代产权关系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后,政府和公司在什么高度和根据什么方式保持联系,最终也才被作为问题提了出来,这些国家或地区,也才经历了一个对旧有企业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造的过程。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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